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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噪声污染防治相关部门职责 最新《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来了!

发布时间:2023-12-14 14:53
发布时间:2023-12-14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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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市生态环境局获悉,新修订的《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正式印发,将于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据介绍,新《办法》对重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了最新要求,特别是明确了噪声污染防治相关部门职责,细化了公众重点关注的夜间建筑施工、交通线路建设噪声扰民问题的分类管理要求。

新《办法》明确,一方面,市、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拟定噪声污染防治规划。另一方面,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公安、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文化旅游、海事、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此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为了使修订后的《办法》更具力度,新《办法》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指定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的部门进行了明确。”相关负责人表示。

除了明确部门职责,新《办法》还关注民生热点。新《办法》规范了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及调整的部门及实施流程。同时,还特别对老百姓关心的民生热点进行了规定,进一步明确中、高考等特殊活动期间噪声管理要求。例如除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外,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结束前15日内以及其他特殊活动期间,禁止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扰民的活动。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教育、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文化旅游、海事等部门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新《办法》还专门新增一条,明确工业噪声防治有关规定,将固定设备、运输工具、货物装卸等纳入噪声源管理。此外,新《办法》强化了夜间建筑施工作业噪声防治管理,明确证明出具单位及提前告知附近居民的时间和要求;加强了新(改、扩)交通线路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管理,明确建设单位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责任;明确了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路段和时间的划定要求;细化了高音广播喇叭使用和建筑物室内噪声管理措施,规范室内装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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